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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西招教考试:《教育理论基础知识》考点六

2015-12-06 10:58:2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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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西招教考试:《教育理论基础知识》考点六

  【教育政策法规部分考试要点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掌握教师的权力义务关系、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聘任与考核制度、违反教师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1、教师享有的权利:①教育教学权。②科学研究权。③管理学生权。④获取报酬权。⑤民主管理权。⑥培训进修权。

  2、教师的义务:⑴遵纪守法义务。⑵教育教学义务。⑶教书育人义务。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 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⑹业务水平义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⑴、教师聘任制度必须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

  ⑵、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聘任双方都有约束力,它以聘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⑶、教师聘任的基本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招聘、续聘、解聘、辞聘等几种形式。

  ⑷、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4、教师的考核:

  教师考核的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四个方面。

  教师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准确

  教师考核的结果:一是教师受聘任的重要依据;二是教师晋升工资的重要依据;三是教师奖励的重要依据。

  5、违反教师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掌握我国未成年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学校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1、未成年保护工作应遵循的原则:⑴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⑵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⑶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⑷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未成年人家庭保护:①.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②.不得歧视女性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③.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3、学校保护:⑴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⑵教职员对未成人人格尊严的尊重。⑶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健康的保护。

  4、侵害未成年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掌握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特殊教育的主要改革举措以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措施。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一) 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

  2、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质量。(1).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2).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3.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4).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5). 把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3、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特殊教育的主要改革举措:

  ⑴学前教育: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积极发展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学。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

  ⑵义务教育的的规定:①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水平。②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③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⑶高中教育的的规定:①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②全面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③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措施:⑴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⑵加强师德建设;⑶教师业务水平;⑷教师地位待遇;⑸健全教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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