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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安招教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篇(一)
一、法理学
1.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指引自己)、评价作用(评价他人)、教育作用(教育大多数)、预测作用(预测你我他)、强制作用(强制一小撮)。
2.关于法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 |
以属地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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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效力 |
一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空和领海以及作为领土延伸的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旗国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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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效力 |
法律何时生效、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
3.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包括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指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非正式渊源主要是指习惯、判例和政策。
二、宪法
1.宪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
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特征:①宪法是国家根本法。②宪法是公民权利保障书。③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2.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
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要求国家法律给予权利同等的保护。它包括司法平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平等)和守法平等,但不包括在立法上的平等。 |
政治权利和自由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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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
宗教信仰自由 |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 |
人身自由 |
生命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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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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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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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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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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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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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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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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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物质权。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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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利和自由。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
性质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的国家元首,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
职权 |
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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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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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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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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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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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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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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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陕西招教考试,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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