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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安招教考试公共基础:行政复议的范围

2015-05-09 09:03:5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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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安招教考试公共基础:行政复议的范围

  在大学生村官考试中,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或途径。

  行政复议的范围具体有哪些呢?

  (1)对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主体有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处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行政强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4)行政确认: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9)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0)其他: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调解、行政立法等不可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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