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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安招教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篇(三)

2015-05-11 14:01:54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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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安招教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篇(三)

  五、行政法

  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行为概念: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特征:a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b行政行为具有的裁量性;c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d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e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2.复议机关的确定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说明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人民政府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垂直领导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省部级单位

原机关自己,审理结构有变化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政府派出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部门派出机构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被授权组织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多个行政机关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被撤销的机关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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