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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安招教考试公共基础:法律篇(三)
五、行政法
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行为概念: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行为特征:a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b行政行为具有的裁量性;c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d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e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2.复议机关的确定
被申请人 |
复议机关 |
说明 |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 |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
国安机关虽是政府组成部门,但此处除外 |
省级以下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如上级无地级市政府,则地区行署也可复议 |
垂直领导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海关、国税、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
省部级单位 |
原机关自己,审理结构有变化 |
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
政府派出机关 |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
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三类 |
部门派出机构 |
该机构所在的主管部门或该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 |
如是垂直领导部门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则复议机关仅包括其所在主管部门 |
被授权组织 |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 |
但被授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部委论 |
多个行政机关 |
其共同上一级机关 |
复议机关是同级政府或共同上级主管部门 |
被撤销的机关 |
其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
视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被申请人处理即可 |
文章关键词: 陕西招教考试,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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