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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义务教育法

2015-07-09 08:15:07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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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事业单位考试:义务教育法

  京佳教育 孟文静

  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汉中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59名。笔试科目时间为2015年7月11日。报考中小学幼儿园类和乡镇卫生类岗位的应聘人员,笔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科目》两科,报考食品药品监督类岗位的应聘人员,笔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科目》两科,报考综合类岗位的应聘人员,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京佳教育公基教研室孟老师为大家整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知识以及一些试题加强记忆,希望广大考生能够顺利考上自己理想的岗位。

  一、学生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二、学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三、教师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四、经费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五、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六、巩固练习题

  1.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该实行校长负责制。(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6条规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故本题表述正确。

  2.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制度管理的学生,学校在批评教育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开除。( )

  2. × 《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故本题表述错误。

  3.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各类学校入学。(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故本题表述错误。

  以上就是对义务教育法的介绍,希望广大考生能够准确把握相关知识点,以便在考场上迅速找对准确答案,考上理想的岗位,京佳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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