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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教师法

2015-07-09 08:18:17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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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事业单位考试:教师法

  京佳教育 孟文静

  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汉中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59名。笔试科目时间为2015年7月11日。报考中小学幼儿园类和乡镇卫生类岗位的应聘人员,笔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科目》两科,报考食品药品监督类岗位的应聘人员,笔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科目》两科,报考综合类岗位的应聘人员,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京佳教育公基教研室孟老师为大家整理教师法的相关知识以及一些试题加强记忆,希望广大考生能够顺利考上自己理想的岗位。

  一、资格和任用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二、待遇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三、考核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四、法律责任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五、巩固练习题

  1.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取得( )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A. 小学教师 B. 初中教师 C. 高中教师 D. 大学教师

  1. A 本题考查教师法。《教师法》第11条规定,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故选A。

  2. 《教师法》规定,(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 中国公民 B. 世界公民 C. 全球华人 D. 中国人民

  2. A 本题考查教师法。《教师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故选A。

  3.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A. 相当于 B. 不低于 C. 不高于 D. 无关于

  3. B 本题考查教师法。《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故选B。

  以上就是对教师法的介绍,希望广大考生能够准确把握相关知识点,以便在考场上迅速找对准确答案,考上理想的岗位,京佳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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