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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事业单位考试高频考点: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5-07-09 08:22:38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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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中事业单位考试:未成年人保护法

  京佳教育 孟文静

  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汉中面向社会统一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059名。笔试科目时间为2015年7月11日。报考中小学幼儿园类和乡镇卫生类岗位的应聘人员,笔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科目》两科,报考食品药品监督类岗位的应聘人员,笔试科目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科目》两科,报考综合类岗位的应聘人员,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京佳教育公基教研室孟老师为大家整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知识以及一些试题加强记忆,希望广大考生能够顺利考上自己理想的岗位。

  一、家庭保护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二、学校保护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三、社会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社区中的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

  四、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巩固练习题

  1. 如果发生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

  A.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B. 国家机关

  C. 任何组织或个人 D. 学校和教师

  1. C 本题考查教育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故选C。

  2. 若某中学校园周边设置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应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应由主管部门加以关闭并依法进行( )。

  A. 行政处罚 B. 民事处罚 C. 刑事处罚 D. 罚款处罚

  2. A 本题考查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6条第1款规定:“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故选A。

  3.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A.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B.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C. 教育和保护想结合

  D. 注重未成年人学习的保障

  3. ABC 本题考查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故选ABC。

  以上就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介绍,希望广大考生能够准确把握相关知识点,以便在考场上迅速找对准确答案,考上理想的岗位,京佳祝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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