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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西教师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5.13)

2016-05-13 10:18:33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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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陕西教师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5.13)

  1、【单选题】一般基层单位,不宜随意运用公告的形式公布事项,这是由公告的哪一个特点决定的?( )

  A.公布范围的狭窄性

  B.公告的严谨性

  C.公告作者的限定性

  D.公告的正式性

  2、【单选题】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相比,以下哪个基本原则为行政诉讼所独有的?( )

  A.被控告者为公务员或行政机关

  B.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C.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D.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3、【单选题】下列不能够联合行文的机关组合是( )。

  A.中共湖南省委和张家界市政府

  B.张家界市土地局和财政局

  C.国土资源部和建设部

  D.湖南省卫生厅和张家界市政府

  4、【单选题】( )级政府及以上可以发布命令。

  A.市

  B.县

  C.乡镇

  D.省

  5、【多选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基本思路是,促进经济增长( )。

  A.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B.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

  C.由主要依靠国有企业推动向依靠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协调推动转变

  D.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管理创新转变

  6、【多选题】《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下面对于《宪法》的理解中错误的是( )。

  A.宪法规定,我国的法律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一经通过,应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B.根据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专属于集体所有

  C.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D.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不需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7、【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形违反《公务员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

  A.张某为市税务局局长,其女朋友为税务局的人事处科员

  B.陈某是县公安局局长,其妻在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担任咨询科科员

  C.王某是税务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一企业涉嫌偷漏税款案,其妻之弟任该企业的总经理助理

  D.李某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

  8、【多选题】在造民死亡的国家赔偿案中,赔偿费用包括( )。

  A.精神损害抚慰金

  B.丧葬费

  C.死亡赔偿金

  D.扶养费或赡养费

  9、【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 )。

  A.强制戒毒

  B.公务员不服行政机关的奖惩

  C.行政机关对颁发许可证不予答复

  D.劳动争议的仲裁

  10、【单选题】下列选项中构成犯罪中止的是( )。

  A.甲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其求情,甲释放了被害人

  B.甲向乙的饮食投入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

  C.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D.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下一页 参考答案及解析[page]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 C 解析:根据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8条的规定,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由于公告宣布的是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发文的权力被限制在高层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的范围之内。其他地方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发布公告。本题体现的是公告作者的限定性。故本题答案选C。

  2、答案 D 解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在很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中的特有原则。它规定了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权力范围,明确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法院在审查的过程中不应超越这一标准,否则就会出现司法代替行政的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控告者应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以A项错误。BC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也具有的原则。故本题答案选D。

  3、答案 A 解析:根据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17条的规定,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本题A项中共湖南省委和张家界市政府属于不同级的党政机关,不能联合行文。故本题答案选A。

  4、答案 B 解析:根据《宪法》第107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故本题答案选B。

  5、答案 ABD 解析: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这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管理创新转变。故本题答案选ABD。

  6、答案 ABC 解析: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四)解释法律。《立法法》第46条规定,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故A项说法错误。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B错误。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C错误。宪法没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需要向全国人民大表大会报告工作。D正确。故本题答案选ABC。

  7、答案 CD 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68条的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A项中没有违反回避规定,不选。B项中,尽管陈某与其妻子都在公安系统工作,且妻子在陈某担任局长的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工作,但是因为陈某与妻子不存在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的情形,妻子也不是在派出所中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所以B项表述的情形是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的,所以B不选。王某的妻弟与王某是姻亲关系,王某参与调查的企业偷税漏税案件与其妻弟有利害关系,根据《公务员法》第70条的规定,王某应当回避。所以C当选。《公务员法》第69条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本条的规定,李某不能担任家乡所在县的县长,应当回避。所以D当选。故本题答案选CD。

  8、答案 ABCD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4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本题答案选ABCD。

  9、答案 AC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AC当选。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B不选。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D不选。故本题答案选 AC。

  10、答案 C 解析: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甲使用暴力将被害人绑架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该绑架行为已经完成,成立犯罪既遂。后经被害人反复求情将其释放的行为属于犯罪后的悔改表现,可以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但不能成立犯罪中止。所以A不选。B项中由于甲的行为足以防止原犯罪的结果发生但没有有效防止结果的发生,不成立犯罪中止。注意:交通事故虽然属于特殊情况,但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将其视为成立犯罪中止的例外。所以B项不选。C项中甲的行为应当属于故意杀人罪的中止,而且是预备阶段的中止;而对于李某而言,甲的放弃显然是出于其意料之外的,李某作为故意杀人预备论处。所以 C项当选。D项中甲的诈骗行为因为被胡某识破而未得逞,这是属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至于胡某后来因可怜甲而给其3000元钱,这是胡某的自愿行为,并不是因为甲的诈骗行为而导致财产的损失,因此甲的犯罪行为仍然属于未得逞。所以D项不选。故本题答案选C。

文章关键词: 陕西 基础知识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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