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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西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子华说法之法律的作用

2015-07-09 08:59:06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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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西事业单位考试备考:子华说法之法律的作用

  京佳教育 张子华

  在各省市的事业单位考试中,法理学是其中的必考内容。但是对于广大考生而言,法理学枯燥、乏味,相关考点不好掌握。今天,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就给大家介绍一个法理学中的——法律的作用。来大家更好地掌握法理学的相关内容。

  【知识剖析】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1. 法律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涉本人行为)

  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如应履行合同)或不得这样行为(如在履行合同时不应有欺诈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人们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行为;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如果人们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性的法律后果。

  (2)评价作用(涉他人行为)

  法律对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3)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

  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人们的相互行为)

  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将有怎样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5)强制作用(违法犯罪人的行为)

  法为保障自己权益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法的强制行为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2. 法律的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律的社会作用包括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维护阶级统治两个方面。

  【真题演练】

  1. ( )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

  A. 评价作用 B. 教育作用 C. 预测作用 D. 指引作用

  2. 指引作用的对象是( )。

  A. 一般人 B. 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C. 违法者的行为 D. 他人的行为

  3. 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受到制裁和惩罚。这体现了法律的( )。

  A. 指引作用 B. 强制作用 C. 教育作用 D. 预测作用

  4. “徒法不足以自行”说明( )。

  A. 法律可有可无 B. 法律万能 C. 要人治不要法治 D. 法律作用有局限性

  5. 下列当中,不属于法的规范作用的是?( )

  A. 预测作用 B. 指引作用 C.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D. 评价作用

  6. 李某现在某大学已取得法学大专文凭,但他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自己必须再读一个法学本科文凭,只有这样他将来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的司法考试。这体现了法的( )。

  A. 指引作用 B. 教育作用 C. 评价作用 D. 强制作用

  【参考答案】

  1. C 2. B 3. B 4. D 5. C 6. A

  以上就是京佳教育张子华老师的相关讲解,希望能够给广大复习考试的同学们带来。更多及相关课程请关注京佳教育相关网站。如果对该知识点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各位同学搜索张子华老师的新浪微博“京佳子华”进行提问,预祝各位考生金榜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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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子华 陕西 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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