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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陕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财产权制度相关问题的总结
【知识点一】财产权制度
1.公共财产权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里注意只有公共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专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对于森林、草原、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看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则属于国家,法律规定属于集体则属于集体。对于城市郊区的土地和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意味着对于城市郊区的土地和农村的土地一般情况下属于集体,特殊情况下属于国家。对于这些自然资源,要记忆,否则很容易出现混淆。
2.私有财产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不是公民的私有财产都不受侵犯。其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民财产征收后要给予补偿而不是赔偿。
【例一】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B.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
C.矿藏、水流、海域、森林专属于国家所有
D.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
【答案】C。解析:A选项中城市的土地专属于国家所有。故A选项正确。B选项中,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故B选项正确。C选项中,矿藏、水流、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但森林要看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则属于国家,法律规定属于集体则属于集体。故C选项错误。D选项中,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都专属于集体所有。故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C。
文章关键词: 陕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财产权制度相关问题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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