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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现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第一章 | 总则 |
第二章 | 考试 |
第三章 | 义务与职业能力 |
第四章 | 评审 |
第五章 |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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