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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第一章

2018-12-18 16:05:03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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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行为,社会工作者专业能力,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英文分别译为:

  Junior Social Worker

  Social Worker

  第五条通过职业水平评价,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六条人事部、民政部共同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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