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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第三章

2018-12-18 16:02:01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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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义务与职业能力

  第十五条社会工作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

  第十六条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应当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平等的沟通关系,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尊重服务对象选择,保守服务对象隐私。

  第十七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掌握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二)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独立接案、结案并提供跟进服务;

  (三)能够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一)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二)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并对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与效果进行评估;

  (三)能够指导助理社会工作师开展专业工作,其专业工作水平和能力;

  (四)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整合、运用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职业素质和本专业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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