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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考面试热点:群主建群不能再任性

2018-01-10 16:48:35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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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考面试热点:群主建群不能再任性

京佳教育

  【政策链接】

  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也明确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监管职责。

  【正确观点】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群组服务或各种各样的群组,也不是法外之地。使用群组服务提供的便利的信息服务,无论是服务提供者,还是服务的使用者,都应当有边界概念,都应当有不得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意识,也都应当致力于维护群组空间的晴朗化。

  【错误观点一】

  有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上存在的各种各样的“群组”是私密空间,是群主及其成员进行私密交流的场所,公权力机关、甚至提供群组服务的平台方无权也不应当对群组内的信息分享活动或发生在群组内的其他交易行为进行规制和管理。

  【解释】

  这种说法对大多数情况下的群组服务都是不成立的。

  首先,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保护的是个体与个体之间分享信息、交流看法和意见的活动。也就是说,它保护的是人与人之间与行动无关,至少和从事非法活动无关的信息分享活动,多限于一对一的交流,并且除当事人“你知我知”之外,不会有外溢效果,不会对第三者产生影响,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

  群组服务的功能,并不只是信息分享活动,而可能与行为密切相关,比如利用群组作为实施线下行为的号令;利用群组服务完成社会动员或人员聚合,甚至利用群组服务实施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的。因此,群组服务,不能简章适用于宪法承认和保护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对群组服务的监管,也不能简单地和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划等号。

  同时,群组这个“空间”即便是单纯的信息和意见交流,因为人员众多且成份复杂,也不等于在群组这个空间的任何交流、发布的任何信息都是合法的,这也是要求组建这个空间的群主和使用这个空间的成员要主动履行注意义务,避免违法有害信息在空间传播的原因。在无法确保每个群主和群内成员都会守法的情况下,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对违规信息发布行为进行惩戒,就是确保平台能够顺利运行、确保平台信息安全的前提条件之一。

  同样,在平台和用户都有可能传播法律明令禁止的信息内容的情况下,作为对信息内容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对群组服务进行监管,也在情理和法理之内。

  【错误观点二】

  即凡是群组,都是公共空间,公权力机关或平台都有权对群组服务和使用群组服务者进行监管。

  【解释】

  这种看法也是错误的。在群组服务当中,点对点或一对一的交流活动,应当避免任何第三方的介入或监控,这完全是秘密空间,使用者享有的应当是宪法规定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在少数家庭成员间组成的人数规模很少的群组,也应当看作这类空间。

  同时,即使是人数超过百人的大群,也首先应当把这样的群组当作群主和成员间进行信息交流、分享和协同行为的自治性空间,应当给这样的空间以的“呼吸”而不能让其无法喘气。公权力机关只能在掌握相关证据,比如设立群组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的证据或接到成员的举报之后,才能对群组及群组服务进行监管。平台和公权力机关不能把群组事先进行“有罪推定”式的管理,而应当对其进行事后惩罚式的监管。

  【错误观点三】

  群里出现违法信息传播活动,群主都要承担责任。

  【解释】

  在许多情况下,群主都是可以免责的。

  群主的责任主要是注意义务,即用群规或即时将乱发信息的成员踢出群聊,或者发现有情况之后即时向平台举报或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举报,都可免除自己的责任。无论是《规定》本身,还是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让群主在任何情况下,不区分群主是否尽到注意或举报义务,就让群主负责。《规定》只是强调了之前就已经存在的一个基本事实,即谁建群谁就应当管理好这个群,谁把大家聚集在一起,谁就就当保持警惕,以避免违法情况的出现。

  不过,建群组也不能像现在这样这么任性了,想建就建,想起来用就用一下,不用的时候,就把它放在一边,可能就会有麻烦。同时,用的时候,也需要睁大眼睛,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如果不及时处理,产生后果,群主就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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