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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陕西社区:社会工作法律题目多项选择练习(五)

2018-08-31 12:00:58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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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陕西社区:社会工作法律题目多项选择练习(五)

  20. 陈某趁珠宝店售货员不注意时,打开柜台拿了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但售货员马上发现了戒指丢失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案,陈某把戒指扔回了柜台,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既遂 B. 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 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犯罪中止 D. 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

  A. 警告 B. 暂扣或吊销执照

  C. 责令停产停业 D. 行政拘留

  23. 属于我国刑法中的主刑的是( )。

  A. 管制 B. 有期徒刑 C. 罚金 D. 拘役

  22. 债发生的根据即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 )。

  A. 合同 B. 不当得利 C. 无因管理 D. 侵权行为

  25.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哪些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 )

  A. 公安机关 B. 国家安全机关 C. 人民检察院 D. 人民法院

答案解析

  20. ACD 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就是既遂。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该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在本题中,陈某在商店盗窃戒指时,已经将戒指“握在手中”;由于戒指体积很小,此时陈某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的既遂。对于一些结果犯,在犯罪人完成犯罪行为以后,如果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还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对于行为犯,一旦犯罪形态达到既遂状态,就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盗窃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既然陈某属于盗窃的既遂,就不可能再出现犯罪中止。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只是在盗窃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即使这时营业员没有怀疑陈某,甚至没有发现少了一枚戒指,而是陈某主动将戒指扔回柜台,陈某的行为仍然属于盗窃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故选ACD。

  21. ABCD 《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故选ABCD。

  23. ABD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因此,ABD为正确选项。故选ABD。

  22. ABCD 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即债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1)合同。(2)缔约上的过失。(3)拾得遗失物。(4)侵权行为。(5)无因管理。(6)不当得利。故选ABCD。

  25. ABC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第4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法条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故选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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