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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陕西事业单位联考职测常识模块: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讨论

2019-10-06 16:08:34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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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陕西事业单位联考职测常识: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讨论

  一、概念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自卫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图。保护非法利益、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不具有防卫意识。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必须基本相适应。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而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迫在眉睫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权益

  4.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图

  5.限度条件: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生命权大于健康权,健康权大于财产权,财产权之间可以进行价值比较。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二、区别

 

  【例题】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A.甲到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商场门口,买完东西出来时发现乙打碎了车窗玻璃在偷车内的东西。于是上前将乙抓住,再趁乙不注意时,将其打晕送往派出所

  B.甲持枪闯进某单位的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乙打开保险柜,在甲让乙往口袋装钱时,乙的同事进来,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

  C.甲对乙心存怨恨,故意辱骂乙。乙气急要动手打甲,甲拿起准备好的棍子将乙手臂打伤

  D.甲在大街上打电话,被乙抢走了手机,甲追赶乙未果。第2天在大街上发现了乙,于是偷偷在其背后将其打倒,抢走了乙身上的财物

  【答案】B

  【解析】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如下: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A项错误,甲的财产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但防卫过程中已经将乙抓住,即可避免侵害继续,这时候将其打昏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C项错误,乙气急要动手打甲,这是不法侵害并非正在进行,且甲的棍子是准备好,联系到前述心存怨恨表明这不是防卫意识;D项错误,第二天表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符合要求。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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