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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陕西事业单位联考职测常识模块:关于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的考点讨论

2019-10-06 16:00:3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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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陕西事业单位联考职测常识:关于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的考点讨论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关系确定的管辖,包括原告就被告,也包括特殊情况下被告就原告。

  1. 一般原则:原告就被告

  2. 特殊情况: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统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7)不服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8)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 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1.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管辖;

  2. 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行为实施地+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管辖;

  3. 保险合同: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法院管辖;

  4. 运输合同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公司诉讼: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专属管辖

  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1)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港口作业: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只能由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① 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② 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③ 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例1·单选】黄某住在某市甲区,在同市乙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后来与住在丙区的马某因这套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黄某不服诉至法院,应有( )法院受理。

  A. 甲区

  B. 乙区

  C. 丙区

  D. 甲、乙、丙三区其中之一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选择B。

  【例2·单选】A的户籍地在甲市,经常居住地是乙市,2017年2月,A与B在丙市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未约定纠纷管辖法院,后因B未将货物如约在乙市交付给A而发生纠纷,A欲起诉B,此时B已因诈骗被监禁于丁市监狱。下列对合同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答案】B

  【解析】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乙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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