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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西安出台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2019-07-24 09:14:1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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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19年7月16日

西安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18〕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公共利益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城镇公益性岗位、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和就业扶贫公益专岗。本办法仅适用于城镇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作为援助措施,具有公益性、阶段性、过渡性、流动性的特点。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按照开发层级,分别由市、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组织、管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与监督工作。

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申报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及其他岗位。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开发要遵循“统筹开发、严格标准、规范管理、分级负责、促进就业”的原则。

  第六条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规定的开发范围内,结合辖区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补助资金承受能力和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制定岗位开发计划,采取政府出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等多种方式开发公益性岗位。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确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单位要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申请,需明确列明岗位类型以及人员工资、社保费用筹措等情况,并填写《西安市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表》(附件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对用人单位岗位申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需书面正式批复。

第三章 人员招聘与管理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五)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

  (六)失业的残疾人;

  (七)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八)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

  成员;

  (十)经济结构调整、企业转型升级中的失业人员;

  (十一)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公益性岗位招聘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零就业家庭成员等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应聘公益性岗位前,须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结合求职者实际,为其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并予以记载,对提供服务后仍不能实现就业的,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进入招聘程序。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的,暂不进行公益性岗位安置。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信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招聘条件等。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自愿向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所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市公益性岗位从业申请表》(附件2),由申请受理单位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查推荐及公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要求开展资格审查、按需推荐或考试考核(对申请人数少于或等于招聘岗位数量的,采取按需推荐;对申请人数多于招聘岗位数量的,采取考试考核方式)等工作,并会同用人单位在初步确定拟聘用人选后,将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单位公示牌(栏)或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网站等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需留存纸质,作为档案资料。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为聘用人选,办理入职手续。对提出异议的,主管部门应认真核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自聘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以初次进入岗位年龄核计。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签,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续签劳动合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用人单位应终止劳动合同。

  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公益性岗位3年工作期满的,要终止劳动合同,一般不再安排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第十五条完善人员信息数据库及台账,建立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数据库,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本级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其中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岗位信息等),建立本级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账。同时,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申报岗位补贴起始时间等情况在《就业创业证》等证件上予以记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单位要及时上传、更新在岗人员信息,并妥善保管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劳动合同等相关基础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要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职责,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监督。要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落实考勤制度,建立考核奖惩机制,定期向本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工作等情况。同时,用人单位应积极落实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等规定,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其就业能力,促进其多渠道就业。

  第十九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公益性岗位空缺情况、用人单位意见及就业困难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自身条件,及时补充公益性岗位人员。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函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一)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创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三)从业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自行辞职、擅自离岗的,以及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后不再列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切实做好公益性岗位退出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对其中年龄偏大的人员,应积极鼓励用人单位以非公益性岗位形式继续留用;对具备市场就业能力的人员,应通过送政策,送信息,送培训等服务,其尽快实现新的就业。

第四章 人员待遇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应享受工资、社会保险、休假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公益性岗位月工资标准,并随我市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的调整进行及时变动,工资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用人单位不能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原则上实行先支付后补贴,用人单位先行按月支付所聘在岗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后按季度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缴费比例分别承担,用人单位按我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对未正常缴纳的用人单位,取消其公益性岗位开发资格,且不得发放公益性岗位补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可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含社会保险补贴)。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贴。

  第三十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法享受节假日休息制度和带薪年休假待遇。鼓励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

  第三十二条对于各区县未按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规定、超范围安置从业人员的公益性岗位,支付从业人员有关补贴所需资金不得使用省、市下拨的就业补助资金。

第五章 劳动保障协理员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劳动保障协理员是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开发的特定公益性就业岗位的统称,包括“就业协理员”、“社会保险协理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三种岗位。

  第三十四条劳动保障协理员开发管理实行“统筹配置、统一派遣、分级管理”原则。

  第三十五条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通过我市公共性劳务派遣机构对全市劳动保障协理员进行派遣,负责全市劳动保障协理员管理;各区县人社局负责本辖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安置、人员考勤等日常管理工作。劳动保障协理员的日常管理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市级财政给予公共性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服务补贴,劳动保障协理员派遣经费按照每人每月30元标准给予派遣机构派遣经费补贴,并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情况适时研究调整。劳务派遣服务补贴经费从市本级预算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要公开透明,畅通渠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除追回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并追回补贴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当事公益性岗位人员不再列为安置对象。

  第三十九条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薪酬待遇落实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应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

  第四十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使用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若有违法,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上岗资格的,取消其上岗资格,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使用申请拨付的有关补贴资金,并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特设就业扶贫公益性岗位、就业扶贫公益专岗按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西安市公益性岗位设立申请表

  2.西安市公益性岗位从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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