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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军转办关于2013年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选用军转干部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军转办发〔2013〕6号
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中央驻西安有关单位,省军区转业办、武警陕西总队转业办、省公安现役移交办:
根据省军转办《关于2013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考试考核办法选用军转干部的通知》(陕军转办发〔2013〕5号)“关于对营级(含非专业技术文职科级干部)及其以下职务(以下简称: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凡符合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选用军转干部条件的,实行考试考核后双向选择的办法安置”的规定和要求,现就做好2013年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机关)选用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凡符合报考省级机关的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都纳入考核范围。对符合省直功绩制分配条件的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要求进入省级机关的,必须参加考试考核。
二、考核办法
省军转办负责组织省直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考核工作,省军区转业办、武警陕西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现役移交办配合,依据考核计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省级机关选用军转干部条件的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立功、奖励、职务、学历、艰苦边远三类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以及参加省直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计分,记入《陕西省2013年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选用军转干部考核计分情况表》,经本人签字认可,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军转部门审定,作为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考核成绩。
三、考核计分条件和标准
按照中发〔2007〕8号文件和陕字〔2007〕83号文件要求,充分体现军转安置与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相结合,对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立功、奖励、职务、学历、艰苦边远三类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以及参加省直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等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计分。具体计分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军龄计分
军转干部在部队服役每满1年(服役截至年限为2013年3月31日)计1分。
(二)立功受奖计分
1、荣获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全国和省部级荣誉称号(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新长征突击手、全国“三八”红旗手)的计45分;
2、荣立一等功的计37分(战时一等功计42分);
3、荣立二等功的计29分(战时二等功计32分);
4、荣立三等功的计5分 (战时三等功计25分);
5、获得国家规范奖励中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全军、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的计分标准如下:
获得国家规范奖励中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 技进步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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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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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7 |
25 |
27 |
25 |
23 |
25 |
23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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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全军或 省部级科技 进步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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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
第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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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
第二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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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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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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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奖励加分条件的按最高奖励计分。同类(含同一项工作取得立功和科技奖励)奖励不重复计分;
6、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计25分。
(三)任现职务(职级)和任现职年限计分
1、任现职务(职级)计分
排职(含技术14级)计1分
副连职(含技术13级)计2分
正连职(含技术12级)计3分
副营职(含技术11级)计4分
正营职(含技术10级)计5分
副团职(含技术9级)计6分
正团职(含技术8级)计8分
技术7级计9分
技术6级计10分
2、任现职年限计分标准
军转干部在部队任以上现职务(职级)每满1年(截至期限为2013年3月31日)计0.5分。
(四)学历计分
1、高中学历计2分;
2、中专学历计3分;
3、大专学历计4分;
4、大学本科学历计6分;大学本科双学历计7分;
5、无学位研究生学历计7分;有学位研究生学历计8分;
6、博士研究生学历计10分。
(五)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
在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三类及其以上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军转干部,服役满15年(服役截至年限为2013年3月31日)计25分,15年以上的,每满1年计1分;服役不满15年及以下的,每年计1.5分。
(六)参加省直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考核计分
参加2013年省直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考勤和考核合格的计5分。
四、公布公示考核成绩
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考核成绩在考试报名期间,分别在省军区转业办、武警陕西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现役移交办公布公示3天。
五、要求
各部队转业(移交)部门要按照省上规定的考核条件和标准,积极配合省军转办做好营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军转干部的考核工作。
(一)对军转干部的立功和奖励的认定,必须依据部队有关部门下发的通令及其相关材料进行核实计分,并提供立功和奖励通令复印件(加盖干部部门公章)报省军转办。
(二)艰苦边远地区划分按照国转联〔20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从一、二类地区调整为三类及其以上地区的军转干部所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年限从2009年12月1日起计算。对军转干部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情况,依据部队有关档案材料认定计分。
(三)军转干部对《陕西省2013年省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选用军转干部考核计分情况表》中的考核项目、计分标准以及分值合计签字认可后,反馈省军转办。
(四)对发现弄虚作假的军转干部,必须严肃查处,取消其报考省级机关资格,并将其有关情况通报所在部队。
本通知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www.shaanxihrss.gov.cn)公开发布。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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