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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陕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小讲堂——刑法之“财产类”犯罪篇

2020-01-27 21:00:05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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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陕西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小讲堂——刑法之“财产类”犯罪篇

  刑法学知识作为法律知识中的重点内容,一直是出题人经常喜欢出题的部分。刑法知识概括起来包括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的内容。总论主要研究的内容是犯罪及其后果,分论中研究的内容主要是刑法中的具体罪名。这一部分的内容也是大家在复习的过程中比较容易有疑惑的。比如为什么这个行为构成的抢劫罪而不是抢夺罪,为什么定的是贪污罪不是挪用公款罪……下面,本文就刑法分论当中比较容易混淆的刑法罪名进行辨析,希望对大家的备考工作有所。

  (一)抢劫罪与抢夺罪

  1.抢劫罪

  (1)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最高刑为死刑,情形包括: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人身利益,又侵犯了财产利益。

  (2)转化型抢劫罪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夺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

  (二)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盗窃罪既遂的标准采取“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于财物的控制,而行为人已经控制财物时,即认定盗窃既遂。

  (三)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主动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与盗窃罪不同,盗窃行为的最大特点是秘密窃取。

  (四)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区别于侵占罪的主要特点在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必须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最大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有无特殊身份的要求,职务侵占罪要求主体具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身份而侵占罪不特殊要求具备该身份。

  (五)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最本质的区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

  抢劫罪是被害人迫于当场实施的暴力,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迫于将要实施的暴力、毁坏财物或者名誉等造成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于当场或者事后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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