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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陕西公务员面试热点:街头艺人持证上岗引争议
【热点聚焦】
今年3月底,成都市文广新局正式公布2018年首批30个街头艺术表演试点点位,满足要求的街头表演者,通过选拔后持证上岗,有242名个人和114个团队报名,有100位街头艺人(团体)进入复试,最后选拔出首批47位街头艺人。
“五一”小长假,成都街头艺人招募项目选拔的首批47位街头艺人(团队)持证上岗,在成都IFS、宽窄巷子、东郊记忆等地表演,让音乐带着市民和游客在成都的街头走一走,他们的“街头艺术”成为了成都的一道文化新风景。
有人说这是当地政府积极行政,创新城市管理的良策。但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擅设行政许可的不当做法,应该纠正。
【正面观点】
城市治理要创新,更要规范。成都的做法不失为一种有益尝试。让街头艺人持证上岗,是规范经济活动、维护文化市场秩序,也是对社会治安的整顿。这无疑是现代城市文化和人性化管理的双赢。既体现了城市治理的规范性、包容性,又给城市文化提供了足够的、自由的发展空间。
【积极意义】
其一,“持证上岗”给街头艺人提供了更规范、更受尊重的表演空间,同时也让老百姓接触到更多元、更活泼有序的街头文化。如今,很多民间传统艺术逐渐失传,街头表演的内容和形式也相对单一,或许城市对街头艺人和街头艺术的规范可以成为一个契机和渠道,既让街头文化与时俱进,也能挖掘出更多精彩的传统艺术。
第二,街头艺人是个鱼龙混杂的群体,加强净化和规范,很有必要。打把式卖艺的可能会用摧残孩子为卖点挣钱,耍猴戏的可能会用虐待动物为手段牟利。到底什么样的表演是民间艺术,没有人把关。现在有了街头艺人持证上岗制度,就会改变鱼龙混杂的局面。街头艺人的证书上明确标明表演项目,这种前置过滤很有意义,也起到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有效地整肃街头秩序,立竿见影地解决街头表演影响市容市貌、交通以及噪音扰民等问题,让艺术与城市文明更好兼容。比如持证上岗的街头艺人都有的表演区域,演出时间也规定得明明白白,城管管理更加有理有据。如果违规,民众还可以投诉。
【反面观点】
第一,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变相了街头艺术的门槛,会影响艺术生态的发展,同时也剥夺了部分弱势群体谋生的权利。街头艺人是社会底层自谋生路的一个弱势群体,他们大多数都是因为生存艰难而选择了这样的生路,靠本事靠别人施舍而自由从业。现在,更有一些年轻人为追求自己的梦想选择这种生活方式。靠“打把式卖艺维生”的街头艺人,历来被认为是“三百六十行”以外的自由职业者,政府不该设限。
第二,这是一种擅设行政许可的不当做法,应该纠正。在依法治国的社会环境中,国家权力和政府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而对公民的权利却应该行使“法无明令禁止即合法”的权利推定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条件下,每个公民都有权在街头这样一个公共场所展示自己的才华,也有权利获取别人因为欣赏自己表演而自愿赠与的钱物。即使他并不贫穷,只要他愿意这样做并且没有损伤别人的利益,没有破坏公共秩序,他就可以这样做。现在推进依法治国,政府在各个方面都不断明晰权力清单,大量撤销过去存在的多种不当行政许可,简政放权,把更多权利还给百姓,成都却要给街头艺人设置这种行政许可,这是逆向而动,依据这个道理,接下来,大妈跳广场舞也要有许可证。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权限采取的是法定原则,地方性法规只享有补充性设定权和对实施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具体规定权,地方政府显然无权设定这种许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这种行政规制于法无据,已经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从“法无明令禁止即合法”的权利推定原则来看,对原来没有禁止的项目现在却要设定禁止,这是典型的擅设行政许可。
第三,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设定原则,能够通过市场方式解决的就不设定行政许可。艺人街头表演,大体上属于社会和市场能够自我管理、自我调解的事情。从表演水平上来说,唱得不好,观众不买账,艺人自然混不下去,既然市场规则能自行择优汰劣,就没有必要设定行政许可。
【建议措施】
面试热点:网约车行业亟待规范整改
【热点聚焦】
2018年5月5日晚,未满21岁空姐午夜搭乘顺风车前往郑州市区途中遇害,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以来,互联网交通运输企业被约谈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目前已有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的省级或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就网约车企业非法营运、扰乱市场秩序、运营安全、信息安全等突出问题约谈了有关企业,通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原因分析】
对网约车行业进行整改规范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条:
1. 政府监管不到位。目前,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使网约车运营合法化,但各项监管制度尚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细则对网约车平台及从业者进行规范,使得平台的实名认证、资质检查流于形式;加之个别政府部门缺乏网络监管的经验,没有充分预见网约车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以致出现严重的社会影响之后才被动的去解决。
2. 网约车平台自律意识不高。有一些网约车平台,法律意识淡薄,行业正当竞争意识较差,往往为获取客户信息,形成竞争优势,不惜触碰法律,在被相关部门约谈整改之后,很快便将承诺抛之脑后,依然我行我素,缺乏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3. 个人安全意识不足。不少消费者,当前的个人信息安全意识和人身安全意识还不够强,以致出现了空姐乘网约车遇害事件,从根本上暴露出当下消费者要自我人身保护的意识和观念,维护人身安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危害分析】
1. 网约车企业非法营运、扰乱市场秩序。当下市场上还存在很多私家车车主通过网络平台进行非法网约车运营,平台、车辆未获得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驾驶员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未接受专业的安全驾驶培训,平台也未对驾驶员进行吸毒、暴力犯罪、交通肇事和驾驶经历等背景审查;与此同时,平台为争抢顾客,大打价格战、补贴战,网约车市场乱象丛生。
2. 存在运营安全隐患。有一些网约车平台,在入门审查时未能做到对注册司机的尽职调查,只需要通过身份证等证件即可注册运营,而对其相关背景等不管不问,使得有吸毒、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等前科的人员流入网约车市场,严重威胁顾客乘车的安全。如遇害空姐乘坐的网约车司机就是一名存在精神问题的司机,让这样一群人进入网约车司机,其实就是对乘客的不负责。
3. 网约车平台存在用户信息泄露。顺风车的产品设计就存在严重的用户信息泄露情况,平台通过用户提供的详细个人信息,未经乘客同意便泄露给顺风车司机,乘客在打顺风车时,司机已经对其年龄、职业、相貌等信息一清二楚;但乘客却一直蒙在鼓里,并不知道自己的隐私已经公开泄露。就存在有个别用心不良的司机专选漂亮的姑娘作为乘客,增加了乘客的危险系数。
【建议措施】
网约车平台的规范整改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治理网约车乱象刻不容缓、迫在眉睫。对于网约车的整改还需要从政府、企业平台和用户消费者这三个主体来开展:
1. 政府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一方面要加快建立网约车行业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管制度建设,使网约车行业真正有法可依,现已有个别地区出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对网约车服务进行细化规定,使政府监管贯穿于网约车运营的全过程;另一方面,要监管的预见性,对于社会上出现的新行业,要准确的进行评估,合理的预见其风险,及早的应对,并加大监管,从根本上避免恶性社会事件的发生。
2. 平台方面:网约车相关互联网平台要自身的遵纪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合理正当的开展行业竞争,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网约车司机进入的资格审查方面,加大审查的力度与广度,平台可以与公安、医院等相关部门、机构进行合作,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对网约车司机注册进行全面详尽的审查,避免有吸毒、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等前科的人员流入网约车市场。
3. 用户方面:互联网平台用户要个人信息安全的维护意识,如发现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相关部门还要加大对社会民众的安全教育宣传,遇到不法人员的侵害时,应如何进行自我保护等,群众自身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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