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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常识 法律常识
一、历年考情分析
1.常识分值
根据2017年国考常识测试统计结果,常识总分值14分,每道题目分值为0.7分。
2.题量分布
国考行测考试分为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和市(地)以下两套试卷,常识题量均为20道题。
3.做题建议
常识位于试卷第一部分,考查内容为考生应知应会的知识,题目难度适中,建议考生浏览题目,对简单容易上手的题目作答。对于偏难题目,应利用推断能力,用已知信息推断未知考点。常识题目,在做题中应速战速决,切忌拖泥带水,犹豫不决。
4.常考知识点
根据历年常识考试内容,法律、科技、人文、地理是重点,具体分布如下表:
二、考前重点再现
考试即将开始啦,有限的时间要做最重要的事情! 结合历年考情,常识判断的分为法律、人文、科技、地理四个部分。每部分的重点已经在线,你在哪里?
(一)法律部分
法律常识是国考的。近三年来,在省级以上(含副省级)试卷中法律题量为1-3道,市(地)以下试卷中法律题量稳定在6道。从考查内容上看,重点考查与新修订、新颁布
法律相关的知识点。例如2017年考查了《慈善法》,2016年考查了宪法宣誓制度。考试即将开始,今年的新法你了解了吗?
1.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之后,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1)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调整为“八周岁”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见义勇为者免责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
(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
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以现行排污费制度
为基础,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按照“税负平移”的原则,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额和征收管理等制度。重要内容如下:
(1)“费”改“税”
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2)应税人
①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
人,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
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
③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3)不应税人
①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②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③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
④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⑤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⑥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
(4)应税污染物
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文章关键词: 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常识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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