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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考务及政策问答

2022-07-28 08:43:29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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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2年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考务及政策问答

  1、公安机关辅警的概念是什么?

  答:“辅警”,是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简称,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作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辅警与相关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作为派遣机构的员工,接受派遣到公安机关辅警岗位工作。派遣机构为辅警提供劳动人事等方面的服务,公安机关负责具体使用。辅警在岗工作期间由公安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年度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同意,可以延续使用。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公务员)身份,不享受民警的有关待遇。

  2、本次公安机关辅警的具体招聘对象是什么?

  答:本次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辅警的具体招聘对象是年龄在18周岁(含)至30周岁(含)之间(1991年7月27日至2004年7月27日期间出生)的具有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退役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考上辅警后,将来是否可以通过程序直接转为人民警察?

  答:报考人民警察必须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所以辅警不能直接转为人民警察。

  4、本次招聘的辅警的工作地点是哪里?是否提供食宿?

  答:本次招聘的辅警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至各执勤单位。此次招聘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体宿舍,提供员工餐厅,伙食费参照民警标准缴纳。

  5、本次招聘的辅警薪酬待遇怎么样?

  答:西安市公安局本次招聘的辅警薪酬待遇为:试用期工资2450元/月(实发工资,不含社保个人缴纳部分);试用期后工资2840元起/月(实发工资,不含社保个人缴纳部分);降温费、取暖费按相关标准发放;缴纳五险一金,实行层级晋升制度。

  6、考试的内容、时间、地点是什么?

  答:此次招聘考试科目为《综合能力测试》,考试内容包括公共基础知识、行政能力测试与公安交管业务相关知识等,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网上下载打印的准考证标明为准。

  本次招聘不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试不收取任何费用(除体检费用)。特别提醒广大考生不要相信任何非网站发布的考试和培训信息;不要向培训机构及其网站提供个人资料以免被他人非法利用;不要听信任何关于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虚假宣传;不要心存侥幸,购买、使用虚假试题、答案和作弊器材。

  7、网上报名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考生应仔细阅读招聘公告,确定本人符合拟报考岗位的报考条件;其次应准备好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各类资格文件,同时按防疫要求做好“陕西一码通"的注册,并确认自身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满足防疫要求。

  8、网上报名须注意哪些事项?

  答:(1)考试报名前,本人须仔细阅读招考相关文件,慎重报考,一经确认,不再办理退考。

  (2)考试报名实行告知承诺制,考生应对在网上输入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3)考生不得以他人身份进行报名,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由考生承担全部责任。

  (4)网上报名须正确上传照片,方可视为报名成功,否则视为放弃报名。

  (5)考生应按时下载打印准考证,否则视为放弃考试。

  9、考试前遗失了身份证、准考证怎么办?

  答:遗失身份证的考生,须及时到公安部门补办临时身份证或由公安部门出具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材料。

  遗失准考证的考生,在准考证开放打印的时间段内可自行到网上下载打印,其余时间不办理准考证补办等手续。

  10、关于学历验证证明的相关材料如何获取?

  关于学历验证证明材料,一般包括《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具体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具体获取方法详见学信网:

  https://www.chsi.com.cn/xlcx/rhsq.jsp

  (2)《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具体获取方法详见学信网:

  https://www.chsi.com.cn/xlrz/index.jsp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具体获取方法详见中国留学网:

  http://zwfw.cscse.edu.cn/cscse/xlxwrz/391584/index.html

  11、本次招考关于疫情防控有何要求?

  答:根据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为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考生务必至少提前14天完成“陕西一码通”注册申请,在备考期间做好个人日常防护与健康监测。考生参加考试时应自备口罩,按要求出示“陕西一码通”绿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及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自觉配合体温测量,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请考生提前到达考点,主动出示“陕西一码通”、“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及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接受体温检测,排队人员需间隔1米以上。考生考试当天需持“绿色码”且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可进入考点;持“黄色码”或“红色码”的考生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防疫部门。连续三次测量体温都超过37.3℃的考生,禁止进入考点。

  7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有国(境)外旅居史的未解除隔离者,不得参加考试。

  如考生参加考试,将视为已知悉上述事项及防疫要求。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疫情防控情况,招聘期间防控部门有其他要求的,另行通知。

  12、考生于考前还须周知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答:(一)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考试机构和考点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2、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3、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4、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5、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金属探测、信号干扰和屏蔽装置。

  6、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有关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相应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包括: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13、对招聘简章中有关内容不清楚如何咨询?

  答:对招聘简章中的有关内容有疑问,或需进一步确认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请直接联系下面的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029-68882117,13186197323

  咨询时间:09:00—12:00,14:00—17:3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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