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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学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部分摘录

2018-01-29 09:35:23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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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学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部分摘录

  《宝鸡文理学院科研奖励实施办法》部分摘录

  宝文理院科字〔2015〕3号

  第二章 科研立项

  第三条 获批国家级重大科研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给项目课题组奖励20万元;与其他单位协作承担的国家级重大科研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课题,我校科研人员被确立为子项目负责人,子项目按照同等级一般项目奖励。

  第四条 获批国家级重点项目,给项目组奖励15万元;获批国家级科研基金项目,给项目主持人奖励10万元;获批教育部科研基金项目,给项目主持人奖励5万元;

  国家级各类项目、教育部项目如没有要求配套经费,根据研究需要,按照获批经费的50%为上限配套科研经费。

  第五条 获批省级科研项目,给项目主持人奖励1万元;理工科经费超过5万元,文科经费超过2万元,超出部分按经费的10%追加奖励;省级科研项目如没有要求配套经费,根据研究需要,按照获批经费50%为上限配套科研经费。

  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开放基金资助的科研项目,有经费到账的给项目主持人奖励0.5万元,到账经费超过5万元,超出部分按照10%追加奖励。

  第三章 学术论文

  第一节 理工科

  第七条 在Nature、Science、Cell三种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万元,三种杂志子刊每篇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SCIE论文按论文发表当年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分区给予奖励。发表在一区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6万元;发表在二区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发表在三区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1.6万元;发表在四区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0.8万元。

  第九条 凡在EI(工程索引)源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凡在《中国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万元。凡在我校认定的其他《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权威期刊目录》所列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 被SCI他引数量达到50次的学术论文,每篇追加奖励1万元;被SCI他引数量达到100次的学术论文,每篇再追加奖励2万元。ESI(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高被引论文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励论文的发表年度不限。

  第二节 人文社科

  第十四条 凡在SSCI(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和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源期刊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凡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6万元。

  凡在我校认定的其他《人文社会科学顶级期刊目录》所列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凡在我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权威期刊目录》所列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

  第十六条 凡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上发表的理论或专业学术文章,每篇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 凡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SSCI)来源期刊、集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7万元。

  第十九条 凡被《新华文摘》全文摘录的学术论文,每篇追加奖励2万元;凡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的学术论文,每篇追加奖励0.5万元。

  凡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摘录的学术论文,每篇追加奖励1万元;凡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编的学术论文,每篇追加奖励0.5万元。

  凡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摘录的学术论文,每篇追加奖励0.8万元,卡片摘录、论点摘要每篇追加奖励0.5万元。

  凡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每篇追加奖励0.5万元,论点摘录每篇追加奖励0.1万元。

  第五章 科研获奖

  第一节 理工科

  第二十八条 获得国家三大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奖励200万元,获二等奖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奖励30万元;获得二等奖奖励20万元;获得青年科学奖奖励10万元。

  第三十条 获得陕西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20万元;获得二等奖奖励15万元;获得三等奖奖励10万元。

  获得陕西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一等奖奖励2万元;获得二等奖奖励1万元;获得三等奖奖励0.5万元。

  第三十一条 获得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宝鸡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第二节 人文社科

  第三十三条 获得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奖励50万元,获得二等奖奖励30万元,获得三等奖奖励20万元。

  第三十四条 获得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20万元,获得二等奖奖励15万元,获得三等奖奖励10万元。

  第三十五条 获得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第六章 应用科技(实践)成果

  第一节 理工科

  第三十七条 凡主持完成1项应用科研成果,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获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结论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并进行无形资产登记后,奖励10万元;结论达到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并进行无形资产登记后,奖励5万元。

  第三十九条 凡职务发明专利批准后(以获得专利证书为准),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者分别奖励2万元、0.2万元、0.1万元。对获得软件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奖励0.1万元。

  第二节 人文社科

  第四十条 人文社科研究成果被列入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教育部《智库专刊》的奖励2万元,获得党和国家领导人性重要批示的追加奖励3万元;列入陕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 建言”的奖励2万元,获得省级主要领导同志性重要批示的追加奖励1万元。

  第四十一条 文学及新闻传播类作品获得茅盾文学奖、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或在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中央电视台、全国性专业协会举办的重要评奖一等奖,奖励5万元;获得鲁迅文学奖、冯牧文学奖或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中央电视台、全国性专业协会举办的重要评奖二等奖,奖励3万元;获得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中央电视台、全国性专业协会举办的重要评奖活动三等奖,奖励1.5万元;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定期举办的省级评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6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

  第三节 音、体、美学科

  第四十二条 各专业或音乐作品参加由中宣部、文化部、中央电视台、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戏剧家协会定期主办的全国性大赛获奖,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5万元。

  音乐作品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级电视台、省文联、省级音协、省级戏剧家协会定期举办的省级大赛获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6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

  音乐作品入围中宣部、文化部举办的文艺汇演,奖励2万元;作品入围其他全国性文艺汇演的奖励1万元。

  第四十三条 凡我校教师作为教练指导的运动员和教师作为运动员获得以下运动会奖牌及其名次的,给教练员和获奖教师发放奖励。

  在国家级主管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学生运动会获得金牌(第一名)奖励5万元,银牌(第二名)奖励3万元,铜牌(第三名)奖励1.5万元;在国家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单项比赛中获得金牌(第一名)奖励2万元,银牌(第二名)奖励1万元,铜牌(第三名)奖励0.6万元;在国家级体育协会主办的比赛中获得金牌(第一名)奖励1.5万元,银牌(第二名)奖励1万元,铜牌(第三名)奖励0.6万元。以上比赛的4—8名,奖励依次递减为0.5—0.1万元。

  获得省级主管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获得金牌(第一名)奖励2万元,银牌(第二名)奖励1万元,铜牌(第三名)奖励0.6万元。

  获得教育厅主办的省级大学生比赛获得金牌(第一名)奖励0.8万元,银牌(第二名)奖励0.5万元,铜牌(第三名)奖励0.3万元。

  集体项目、团体项目教练员按照上述标准对应名次的1.5倍奖励。

  第四十四条 美术类作品参加由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每五年举办一次的全国美展获奖,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1.5万元;参加由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中国书协定期主办的其他全国性大赛及美展获奖,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文联、省级美协、书协定期举办的省级大赛或省级美展获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6万元,三等奖奖励0.3万元。

  作品入围由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美协每5年举办一次的全国美展的,奖励1万元,作品入围其他全国专项美展的,奖励0.5万元。作品入围由省委宣传部、省文联、省美协定期举办的省级美展的,奖励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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