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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陕西三支一扶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与公权力控制
合法行政
正如美国某总统所讲的一样——“人类社会最伟大的发明创造,不是那些璀璨夺目的科技,而是学会了用权利制约权力,把行政权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我就是站在笼子里和各位说话。”行政法治原则,强调行政机关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对于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显然具有很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而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指的就是行政法治。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能够认清自身在国家法治的道路上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在行政法律规范中体现出这个原则来。合法性原则和越权无效原则可被认为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具体运用和贯彻。
其一它强调的是在行政法律规范中要贯彻法治的精神;其二它主要是从实体角度出发,强调行政主体的所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所追求的理想目标,在其现实性上则起到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改造其不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的行为习惯和办事作风的作用,它是法治原则和法治规律在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法治的道路是艰难和漫长的,法治规律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最高权威,使法治的普遍性准则为全体人民所理解、接受、信仰和维护。
合理行政
不合法行为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合理的行为同样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合理性原则就产生了。最低限度的理性,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更高的法律理性要求是:行政裁量决定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行政裁量决定建立在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不得考虑不相关的因素;行政裁量决定还应当符合行政法上的正当程序和最一般法律正义的要求。换言之,仅仅做到合法是不够的,还需要避免合法但是明显不合理的行政行为,进一步限缩了行政机关的随意性。
需注意的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的问题;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领域,主要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通常一个行为如果触犯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就不再追究其是否存在合理性问题;而一个自由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
程序正当与高效便民
程序正当,以行政公开、公众参与等要求为代表,揭示了行政机关在办案时不允许通过遮羞布来混淆视听。这就将政府置于阳光之下。古代之所以出现了秘密审判、司法行政不分的情况,与行政不公开有相当的联系。随着行政工作人员办事能力的不断,为避免人性初始的恶性,阳光政府的呼声也就会越高。
而高效便民与程序正当又是密不可分的。因为大部分便民惠民措施都要通过立法设定科学的程序来实现,遵守这些法定程序,恰恰是程序正当的要求。因而两者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前提是主张良法之治。
诚实守信与权责统一
传统的公共行政的典型特征被认为是“服从指令和服务”;而新公共管理的典型特征被认为是“对结果的重视和对管理者个人责任的强调”。但这并不是说在传统的公共行政中不存在责任的概念。服务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责任和义务。问题在于在服从指令和服务之间存在着矛盾。上级的指令经常是在不了解实际情况的条件下做出的,所谓“知屋漏者在宇下”。如果按照上级的指令办事,可能与服务的宗旨相违背。但官僚制下的行政官员通常都会选择服从指令,因为从上命下从的工作方式来说他别无选择。这样,服从指令就常常以服务为代价和牺牲。而诚实守信要求政府将求诚信,不辜负相对人的期待利益;权责统一要求行政权力与责任相衔接。这就削减了传统行政掌权者的随意性,对建立诚信负责的公权力机关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结语
我们不难发现,要求行政单位保持合理、守序、便民、诚信、担当这些品质,都是借鉴历史教训,防止公权力沦为个人随意性工具的必然要求。而做到上述的要求,也就符合了善法。因而六项原则存在着内在的一致性,共同促进行政法治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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