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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陕西法院招聘书记员基础法律知识高频考点(三)——刑罚

2018-12-29 09:52:57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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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陕西法院招聘书记员基础法律知识(三)

——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

  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一)主刑

  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即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是刑罚方法的类名称,它包括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死刑

  (1)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

  (2)死刑不适用的对象

  ①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

  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③审判时已经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的执行、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外,都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死刑缓期执行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缓不是一个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

  ①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③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附加刑

  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在主刑适用。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依法还可以同时适用不止一个的附加刑。附加刑包括四个: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犯罪的外国人)。

  1.罚金

  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减少或免于缴纳。

  2.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主要涉及如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死刑、无期徒刑必须剥夺政治权利。

  (3)执行与起算

  ①附加于死刑、无期徒刑的,不存在刑期起算的问题。

  ②附加于管制,与管制同时执行起算。

  ③附加于有期徒刑、拘役时,其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时起算。

  假释的,从假释之日起起算。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合法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

  4.驱逐出境

  驱除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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