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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外历史上,许多国家都注重对法律的编纂,这些法律不仅对本国,也对世界造成了深远的影响,推进了世界法治进程。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中国古代历史上起过重要作用的法律典籍。
1.《法经》
《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的李悝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立法经验,编纂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
统的成文的封建法律。《法经》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分别规定的是财产、人身、审判、追捕犯罪、狡诈及淫乱等其他罪名、总则。
2.《泰始律》
《泰始律》即《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颁布实施的,因其颁行于泰
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解,经晋武帝批准“诏颁天下”,注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该律又名《张杜律》。
《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即根据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来衡量刑罚的轻重。从篇章体例上,新增《法例》篇目,即《泰始律》在继续保留第一篇《刑名》的基础上,新增第二篇《法例》。
3.《北齐律》
北齐律是北齐著名法学家封述主持编纂的,共编定齐律12篇,949条,其在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
容等方面均有创新,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议》都有直接的影响。其创新之处在于: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正式确立了“重罪十条”制度,这是后来“十恶”的起源;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沿袭北魏五刑确立封建五刑制的雏形,即死、流、刑罪、杖、鞭。
4.《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由长孙无忌、李绩等制定的《永徽律》和对《永徽律》
通过问答形式进行的注解而形成的《律疏》的合称。该法典共分为十二篇,规定了五刑、十恶、八议。其中,五刑指的是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十恶指的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罪行,所以列于首篇《名例律》;八议指的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些人只要不是犯了十恶罪,其他罪行都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减轻或免于处罚。
5.《宋刑统》
《宋刑统》是宋太祖诏令颁行全国,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
刑统》在编纂上,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6.《大明律》
《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法令条例,共30卷,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详细
制定而成。《大明律》适应形势的发展,变通了体例,调整了刑名,了明初人身地位的变化,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并扩大了民法的范围,同时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借鉴。
7.《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的制定始于顺治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经乾隆皇帝重修,正式
“刊布中外,永远遵行”,成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大清律例》以刑法为主,兼顾民事法律。《大清律例》于1910年《大清现行刑律》颁行时以予废止,但是该部法律真正意义上的废止却是香港在1972年废止的。
文章关键词: 2018陕西省考:中外历史上著名的法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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