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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备考:真理与价值
1.实践活动的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
人们的实践活动总是受着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制约。实践的真理尺度是指人们在实践中所必须遵循的反映了实践对象的客观规律和本质的真理。人们只有按照真理办事,才能在实践中取得成功。实践的价值尺度是指人们在实践中所必须遵循的以满足人们需要为内容的特定的价值目标。任何实践活动都是上述真理尺度和价值尺度的统一,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
2.价值及其特性
哲学上的“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哲学上的价值概念具有最大的普适性,是对各种特殊的价值现象的本质概括,即概括出其中所包含的外部客观世界的事物(客体)对于人(主体)的需要满足与否(意义)的关系。价值由两方面构成,一方面是主体的需要和利益;另一方面是客体的某种属性或性能。价值是在二者的关系中发生和形成的。
价值的特性:(1)价值具有客观性。价值关系的各个环节都是客观的,包括人的需要、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以及满足人的需要的过程和结果都具有客观性。(2)价值具有主体性。这是因为客观事物的某种属性能否具有价值及具有何种价值要以人的需要为基准;同一客体对于不同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带有主体的个性特征;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不是一种自然的、现成的关系,也不是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随机相遇的关系,而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确立的同客体之间的一种创造性的关系。(3)价值具有社会历史性。这是由于价值关系的主体具有社会性和历史性,因此人们的需要、实践以及需要满足的形式都表现出了社会性和历史性。(4)价值具有多维性。任何一个层次的主体都表现为的整体,由于其结构和规定性又是复杂的、立体的和全面的,因而每一主体的价值关系都具有多维性或全面性。这就要求人们在创造或实现价值时,必须对某一价值物的价值作全面的考察,以决定取舍。
3.价值评价及其特点
价值评价是一种关于价值现象的评价性的认识活动,是主体在对客体属性、本质和规律认识的基础上,把自身需要的内在尺度运用于客体,对主体和客体的价值关系进行评判。其特点主要有:(1)评价是以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为认识对象的。评价性的认识与知识性的认识不同,知识性认识对象的客体,是以客体本身的状态为反映内容,以获得关于客体的“真”的认识为目的的;评价性认识则以客体和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为反映内容,以获得关于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即“善”、“美”的认识为目的的。(2)评价结果与评价主体有直接联系,是依主体的特点而转移的。知识性认识是人的主观反映客观的过程,主体的状态、需要与认识结果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认识是不以主体的具体特点为转移的;评价性认识所认识的是客体与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因而主体的存在状态作为价值关系的构成要素必然会对评价结果产生直接的影响,使评价结果依主体的具体特点而转移。(3)评价结果的正确与否依赖于相关的知识性认识。评价是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认识,是对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的判断。人们是否正确地作出这种判断,取决于人们所具有的相关的知识性认识,包括对客体属性和主体需要两个方面的认识。只有对主体和客体都有了正确的知识性认识之后,才能做出正确的价值评判。
价值评价的特点表明,评价并不是一种主观随意性的认识活动,而是具有客观性的认识活动。只有正确地反映了价值关系的评价才是正确的评价。实践是检验评价结果的标准。列宁说:“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整的‘定义’中去。”成功的实践既表明知识性的认识是正确的,同时也表明评价性的认识是正确的,表明评价正确地反映了客体对主体的价值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不同主体对同一事物的价值评价存在着差异或矛盾,并不说明价值评价没有客观标准。由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利益从根本上代表着人类整体的要求和利益,是与历史发展的基本要求或趋势相一致的,因此对于任何价值评价的主体而言,其价值评价只有与人类整体的要求或利益相一致,才是正确的价值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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