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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2020-02-03 15:02:11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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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市社保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以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要求,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疫病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延长至90日。

  二、切实做好工伤医疗救治工作。依法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过程中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三、协同做好工伤保险服务工作。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服务保障。人社部门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工伤申报案件,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缩短办理时限,特事特办,快认快支,积极主动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并请及时向市人社局等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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