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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陕西省法院书记员招聘基础法律知识高频考点——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2018-12-24 09:37:24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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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法律知识——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一般规定

  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罚款的收缴

  1.罚缴分离

  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

  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2.当场收缴

  (1)当场收缴的适用情形

  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2)当场收缴的程序

  第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的银行。

  【实战演练】

  (单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到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

  A.行政机关 B.处罚机关 C.地方财政 D.国库

  【备考小建议】

  该考点考查方式灵活,一是以记忆性题型进行考查,二是结合案例形式进行考查,因此考生需要记忆细节性知识点,并懂得判断相应的适用情形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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