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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西安先行示范区,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党风政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西安高新区。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相关工作经费纳入环保局年度部门预算,财政局负责落实,在年度环保支出计划中安排。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三)为西安市常驻居民或高新区从业人员,具备的生态环境保护专业知识;
(四)具有的社会活动能力和群众工作基础,有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
(五)年龄18周岁以上至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精力和业余时间,能够从事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履行环保监督员工作职责;
(六)关心、支持和热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热心环保公益事业,自愿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的职责:
(一)宣传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的环保知识,倡导低碳环保绿色生活方式;
(二)监督举报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对环境问题开展明查暗访,反映公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对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并跟踪办理情况;
(三)监督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向环保部门查询相关信息,熟悉了解环保部门工作流程,对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环保局组织的有关考察、调研等活动;参加环保局开展的日常监管、监督执法等工作;
(五)办理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五条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的聘任与解聘:
(一)环保局根据工作,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的区域和名额,向社会公开招聘或者函告相关部门推荐;
(二)环保局汇总自愿报名和推荐名单,及时登记并确认本人意见。
(三)经环保局局务会讨论研究,环保局、人社局等部门组织人员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照既定的区域和名额,拟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的名单经公示后聘任,颁发《聘书》和工作证件。
(四)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聘期2年。任期内监督员可申请辞退,环保部门注销其名单,收回其工作证件。任期内,环保局认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不适宜继续开展工作的,可向监督员说明情况,解除聘任并公告。
第六条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工作为义务性质行为,监督工作原则上在本辖区内开展,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
第七条 环保局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联席会议,听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的工作开展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通报表彰优秀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
第八条 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纳入高新区网格化环境监管运行体系。环保局环境监察执法部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的联系办事机构,环保局分管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工作保障服务机制。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开展日常相关工作时,环保局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协调服务,便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条 环保局设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工作经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培训、调研、考察等用途。自由职业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在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由环保局负责解决;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在工作中产生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西安高新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章关键词: 西安市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员工作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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