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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高频考点!新增哪两类人不得录用?

2019-03-14 17:15:08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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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新增哪两类人不得录用?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公务员法的首次修订,标志着我国公务员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进入新阶段,对公务员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意义重大。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下新修《公务员法》亮点以及。

  【亮点一】

  与时俱进,突出了政治要求

  【法条再现】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法条解读】新修《公务员法》把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制度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体现到立法目的、管理原则、条件义务等规定中,把落实好干部标准贯穿公务员管理全过程和主要环节,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

  【亮点二】

  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等相关规定

  【法条再现】第十八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九条规定,公务员职级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法条解读】此次新修《公务员法》改造了非领导职务为职级,实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以前,非领导职务是这样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而新修《公务员法》将非领导职数变为职级后,层次拓宽了。以前,科员任职10年不提拔还是科员,现在分为一级科员和二级科员。以前,只有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现在分为一、二、三、四级主任科员,从科员到主任科员,从原来的三档变成六档。晋升更容易,更快了!

  【注意】此处在以往事业单位公基和公务员常识中也频繁出过考题,一般是简单粗暴直接问大家“下列属于或者不属于非领导职务的是”。因此需要考生们花心思记住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有哪些哦!

  【亮点三】

  调整了公务员交流方式

  【法条再现】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参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和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

  【法条解读】旧《公务员法》的规定是,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而在新《公务员法》里挂职锻炼改为“挂职”,是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不再是公务员交流的一种方式。

  【注意】此处易考查多选题,需要掌握新修《公务员法》中公务员交流方式仅调任和转任两种。

  【亮点四】

  新增公务员任职回避情形

  【法条再现】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法条解读】旧《公务员法》的规定是,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我们把它概括为“四种亲属、三个禁止”。而新修《公务员法》在原定“三个禁止”之上又新增了一个,即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亮点五】

  新增两类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法条再现】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法条解读】旧《公务员法》中仅明确规定了两种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即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新修《公务员法》在原定两类人之上又新增了两类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针对的是党员以及“老赖”。这样规定,不仅进一步保障了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又再次给党员以及失信人群以警示。

  【注意】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一直深受考官青睐,再加上又是新修法的亮点,所以各位小伙们要记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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