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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2019-01-04 14:46:28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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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动议;

  (二)民主推荐;

  (三)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

  (四)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五)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七条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 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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