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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8〕1号)和陕西省《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师办〔2018〕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201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认定时间:
我市2018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拟分别安排在2018年7月初、11月初。
二、认定对象
(一)2018届驻西安市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
(二)符合认定条件的社会人员:获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包括2018届驻西安市高校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以及户籍或工作单位在西安市的社会人员。
三、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4.非2018届应届毕业生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
(三)身心条件
1.中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体检执行省教育厅、省卫计委《关于做好陕西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陕教师〔2016〕4号)有关规定。
3.取得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其中申请语文、幼儿园和对外汉语教师资格需取得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四、认定机构
西安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由西安市教育局统一认定。
(一)2018届西安市师范类应届毕业生,以就读学校为单位统一在西安市教育局申请认定。
(二)2018届西安市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生、西安市高校在读研究生,可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以上人员,未在毕业时按规定申请认定的,毕业后下一次认定按照社会考生在户籍所在市或工作单位所在市申请认定。
(三)社会考生以户籍所在市或工作单位所在市申请认定。户籍地在西安市的社会考生申请认定需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复印件;户籍地不在西安市、工作单位在西安市的社会考生申请认定需提交有效的西安市居住证或社保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西安市参加社保的缴费票据和明细等材料。
五、申请程序
(一)西安市教育局发布《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西安市教育局拟于5月底6月初在西安市教育局官网发布2018年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公告》(网址:http://www.edu.xa.gov.cn)。
(二)申请人在《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规定时间内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http://www.jszg.edu.cn)进行教师资格申报。
(三)申请人在《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规定时间内到医院进行体检。
(四)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材料按照《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五)现场审核通过后,西安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编号、制证、验印。
(六)市教育局发布《领取教师资格证公告》,申请人在《领取教师资格证公告》规定时间内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及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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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事项
(一)2018年春季面试成绩预计6月12日公布,我局将按照省教育厅统一安排,统筹安排应届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教师资格网上申报、体检、现场确认等相关工作。
(二)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按照省教育厅规定,对于提供虚假证件参加教师资格认定的,以骗取教师资格论处,五年内不的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认定过程中发现提供虚假证件的,我局将当场收缴虚假证件,并及时将其基本信息(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和虚假证件一并送交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备案。
(三)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安排,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未尽事宜,可联系西安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7274558。
西安市教育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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