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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陕西农村学校特岗教师聘用合同书(样本)

2021-05-17 18:16:14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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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陕西农村学校特岗教师聘用合同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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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聘用单位)名称

 陕西省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

单位住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年   月

所学专业

 

最高学历

 

教师资格

证书号码

 

证书任教学段学科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陕教〔2021〕71号,以下简称省级五部门通知)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3年,自2021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行终止。对服务期满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经教育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程序,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直接办理聘用手续,确保全部入编入岗。距合同期限届满2个月前,对服务期满后不愿继续留在农村工作的聘用人员,由其自主择业,本人找到工作后,其户口档案关系已经转到县(区、市)的,办理改派手续;其户口档案关系没有转到县(区、市)的,办理派遣手续。

  第二条 乙方承诺符合省级五部门通知规定的招聘条件,同意被甲方聘用,担任该县(区、市) 乡镇 学校 学科教师,并保证胜任该学科教学工作。

  甲方应当将乙方安排在农村学校(含村小和教学点)任教,并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以及农村学校的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乙方的任教学校和任教学科做出适当调整。

  第三条 聘用期内,乙方的户口、档案关系原则上应转入甲方所在地户籍、人事管理部门,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聘用期满,乙方未能与甲方就续聘事宜达成协议,其户口、档案关系已转入甲方所在地,需要办理改派手续的,甲方应当协助。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受聘期间,甲方享有对乙方的人事管理权;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工作环境、必要的住宿和生活条件;

  (三)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表现和工作实绩,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乙方进行学期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对乙方奖惩、职务晋升以及有关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

  (四)乙方三年聘任期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与当地同等条件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相关津贴补贴由甲方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高出中央经费补助部分由甲方承担,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五)服务期内,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五险一金”以及为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具体条款双方可再行约定;

  (六)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和省级五部门通知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甲方的管理;

  (二)乙方保证聘期内全职在甲方所聘岗位上工作,服从甲方和任教学校的工作安排,全面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目标和教学任务;

  (三)乙方享受本合同规定的工资、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含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及乡镇工作补贴),享受甲方提供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寒暑假等假期;

  (五)乙方有权享受省级五部门通知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省级五部门通知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甲方如不能按规定履行义务时,有权向同级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第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相关内容应当相应变更。

  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有关内容可以相应变更。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伪造学历、教师资格证书、健康证明及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聘用的;

  (二)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影响恶劣的;

  (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任教学校规章制度的;

  (四)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工作岗位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所聘学科教学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订立本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条 甲方未按聘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相应工作条件,经向有关部门申诉仍未得到解决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对乙方不具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甲方按本合同第八条之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按乙方受聘后在任教学校的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乙方在任教学校工作每满一年,甲方应发给乙方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乙方在任教学校工作不足半年的,不予补偿;超过半年而不足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的半数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合同期未满,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而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由解除合同一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聘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与月工资的乘积。本款所称聘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是指聘用合同按月计算的总有效期减去解除合同一方解除合同时按月计算的已经履行的期限的差,在计算已经履行的期限时,不足半个月的,该月不计;超过半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擅自解除聘用合同的,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返还聘用期间由甲方或任教学校出资进修、培训所支付的进修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因实施本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如省级五部门通知已做出规定的,该规定优先适用;未做出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陕西省农村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市特设岗位办公室以及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实行社会公示制度,本合同聘用人员公示期应不少于5天。公示情况需报市特设岗位办公室,经审查后无异议的,报经省特设岗位办公室审批,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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