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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陕西公务要考试行测常识积累:贪污受贿罪
一、贪污罪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其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这里犯罪的主体,是识别此类犯罪非常重要的一点,贪污罪针对的是特殊群体即从事公务的人员。
2.对象:公共财产
3.客观行为模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营、出纳、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即“经手”!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例: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用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打开保险柜拿走财物。构成贪污罪。
某国有公司保洁,偷拿出纳保管的钥匙拿走保险柜的财物,是否构成贪污罪?国有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拿走钥匙拿走财物是否构成贪污罪?(都不构成)
二、挪用公款罪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包括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2.对象:公款。注意:公款不要求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公款,国有单位的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
挪用特定公物(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从重处罚。
3.行为模式: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
如何理解归个人使用:①使用的对象为个人②借出的名义是个人。都是属于归个人使用。(注意:个人并不限于一个人,是相对于单位,集体而言的。几个人一起决定挪用也属于个人。)
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属于归个人使用。
4. 类型:
①进行非法活动。
②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用于炒股,集资,投资等等营利活动)
③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行为人使公款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公款的,也属于挪用。)
三、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公款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是使用,不是非法占有。
四、受贿罪
1.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对象:贿赂(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能够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
3.表现形式: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主动索贿型。
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动收受型。
③在经济往来中受贿,即在经济往来中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商业受贿。
④斡旋受贿-职权范围内解决不了这个问题,而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的条件,索取请托人的财物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4.如何理解“为他人谋利益”?
不要求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哪怕谋取的是正当利益收受财物也是属于受贿罪。
不要求利益必须实现。虽然没有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收受财物时,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财物,也是受贿。
举例:公安局副局长甲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10万元现金,允诺释放犯罪嫌疑人,因为局长不同意而未成。甲是否构成受贿罪?(构成)
五. 行贿罪
1.主体:一般主体。无身份要求。
2.目的:行贿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正当利益不仅指的是获得利益的本身不正当,而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谋取的不确定利益)只要有目的即可。
举例: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人米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一项建筑。(甲构成行贿罪)
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高某送2万元,希望高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自己的申请。(乙不构成行贿罪,谋取的不是不正当利益)
排除犯罪的事由: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文章关键词: 2020年陕西公务要考试行测常识积累:贪污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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