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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陕西省法院书记员招聘基础法律知识高频考点——善意取得

2018-12-24 09:47:52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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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法律知识高频考——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一)善意取得的条件

  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所有权已经转移。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三)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实战演练】

  (单选)甲在出国前将自家的一件古董交由朋友乙保管,在甲出国期间,乙由于缺钱,便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古董出售给丙,丙在购买前对古董的实际所有人为甲这一情况毫不知情,甲回国后发现这一情况。则:

  A.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古董 B.甲应该要求丙返还古董C.甲要求乙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

  【备考小建议】

  由于善意取得制度与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且多发,因此该考点主要以结合生活实例来进行考查,考生需要牢记善意取得的条件来分析题干情形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考查形式较为灵活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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