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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中央办公厅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公告

2019-02-11 10:54:54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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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办公厅201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公告​

  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19年度中央办公厅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试分数线及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根据考录工作有关规定,递补部分考生进入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考试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面试确认

  请进入面试的考生于2月1日17时前,与用人单位电话联系确认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放弃面试者,请提供本人签名的《放弃公务员面试的声明》(详见附件2),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又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将上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不诚信记录。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

  三、资格复审

  请考生按照用人单位时间要求准备以下材料接受资格复审:

  1. 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工作证复印件。

  2. 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复印件。

  3. 考试报名登记表(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 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所报职位要求的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5. 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及 缴纳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6. 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应届毕业生提供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须注明培养方式)复印件。

  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所在单位盖章的报名推荐表复印件。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3),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此外,面试前还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以上材料原件。

  四、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安排

  考试内容分为面试、专业科目考试。参加面试人员均进行人才素质测评,于2月19日上午进行,测评得分不计入总成绩,采用标准化试题,由考试笔试作答。面试于2月21日至25日期间进行,于当日上午9:00、下午1:30分别开始。请上午面试的考生于当日上午8:30、下午面试的考生于当日下午1:00前到面试地点报到。面试开始前30分钟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具体安排如下:

用人单位

面试和专业考试

时间

考试地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法规局

2月25日

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99号

张老师

63094808

机要交通局

2月19日、21-22日

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11号

毕老师

63093855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月19日、21-23日

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9号

李老师

63097973

老干部局

2月19日、21-22日

北京市西城区大觉胡同50号

张老师 孙老师

63094110 63097447

毛主席纪念堂          管理局

2月19日、21日

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11号

李老师

83083167   

  五、体检

  所有面试人员均参加体检。体检在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阶段完成,由招录单位安排在人社部、卫计委的体检机构进行,费用由招录单位承担。

  六、考察

  1. 考察人选的确定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1:1确定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和体检结果,对拟录用人选进行等额考察。考察不合格的,根据上述原则递补考察人选。

  2. 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无专业科目考试)=(笔试总成绩÷2)×50% +面试成绩×50%

  综合成绩(有专业科目考试)=(笔试总成绩÷2)×50% +面试成绩×35%+专业科目考试成绩×15%

  七、注意事项

  1. 考生应保证所提供的各种材料和信息详细、真实、准确。

  2. 请考生务必保持通讯畅通。如手机装有安全软件对未知号码进行屏蔽,请取消。

  联系电话:010-63094219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1. 中央办公厅2019年度录用公务员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人员名单

  2. 放弃面试资格声明(样式)

  3. 待业证明(样式)

  中央办公厅人事局

  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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