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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2019-01-04 14:51:53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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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忠于国家,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努力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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