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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章 考核​

2019-01-04 14:48:13     来源:京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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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七条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九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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